laowoo 2008-2-18 23:42
有机认证
16 认 证
16.1 认证机构
16.1.1 认证机构必须是独立于生产者和贸易者之间的中介机构,认证机构必须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的资格认可,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16.1.2 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必须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6.1.3 认证机构必须拥有一支既熟悉有机食品生产,又具备有机食品管理知识的检查员队伍;必须成立颁证委员会;必须具备获得农业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可的质检部门的技术依托。
16.1.4 认证机构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应用于认证的成本及管理工作。但不应以赢利为目的。
16.2 检查员
16.2.1 检查员是对有机食品生产和贸易过程进行公正和独立评估的人员。检查员不应是颁证产品交易任何一方的雇员,也不应是与颁证产品有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雇员。检查员不应在实施检查前或后一年内为申请人工作或担任某种职务。
16.2.2 检查员应经过认证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有机检查员证书后,才具有执行有机食品项目检查的资格。
16.2.3 检查员向申请人提供的咨询和建议仅限于帮助申请人理解有机食品标准。在颁证年度内,检查员不应为获利而为申请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16.2.4 检查员受认证机构的委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认证机构交检查报告,提出颁证与否的建议。
16.2.5 检查员与被检查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和信任的关系。在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协议。
16.3 颁证委员会
16.3.1 颁证委员会由熟悉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管理的专家组成。16.3.2 颁证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认证机构的综合性评估报告,检查员报告、相关调查表和证明材料,评价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标准并做出颁证决定的机构。
16.4 认证程序
16.4.1 申请
1) 申请人向认证中心(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 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领取《检查合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等文件。
3) 认证中心(分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4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16.4.2 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1) 认证中心(分中心)对申请人预审。预审合格,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 加工一次)。
2) 认证中心根据检查时间和认证收费管理细则,制定初步检查计划和估算认证费用。
3) 认证中心向企业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简称《检查合同》)并同时通知分中心。
16.4.3 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1) 申请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
2) 根据《检查合同》的要求,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的50%,以保证认证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3) 申请人委派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1人)配合认证工作,填写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并根据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4) 所有材料均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寄、发送分中心。
16.4.4 审查
1) 分中心对申请人及其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2) 分中心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材料的电子文本发给认证中心。
3) 认证中心审查并做出“是否、何时”进行检查的决定。
4) 当审查不合格,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16.4.5 实地检查评估
1) 材料审查合格以后,认证中心派出有资质的检查员;
2) 检查员应从认证中心(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依据本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 必要时,检查员需对土壤、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
16.4.6 编写检查报告
1)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2) 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报告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同时交认证中心;
3) 分中心同时将申请人书面文本资料寄认证中心。
16.4.7 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1)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
2) 提出评估意见并报颁证委员会审议。
16.4.8 颁证委员会决议
1)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颁证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颁证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如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2) 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3) 有条件颁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4) 有机转换颁证。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一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有机转换基地收获的产品,按照有机方式加工,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即“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
5) 拒绝颁证。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食品标准要求,颁证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16.4.9 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根据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食品商标的使用手续。
16.5 取消颁证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颁证委员会撤消认证证书、取消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
1) 经认证中心抽检或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其产品的卫生安全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
2) 生产环境条件恶化,不符合有机食品生产的环境质量条件;
3) 生产工艺条件不能保障有机食品标准的执行;
4) 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违反有机食品标准的规定;5) 未经认证中心核准,擅自全部或部分采用未经许可的原料,或者擅自改变产品配方;
6) 未经认证中心核准,擅自超过核准产量、核准产地使用标志;
7) 未经认证中心书面同意,将标志转让或许可给第三者使用;
8) 制造、提供虚假情况通过认证或产品抽检;
9) 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16.6 申诉
16.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可向颁证委员会或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 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中心不受理申请;
2) 对暂停、撤消有机食品证书有异议的;
3) 认证工作违章收费的;
4) 认证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认证规定行为的。
16.6.2投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投诉要求、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16.6.3 申诉调查工作一般由颁证委员会组织进行。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意见。
16.6.4 处理投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